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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方建军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知终字第307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方建军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方建军,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建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柳露露。

上诉人方建军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建军于2012年12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建军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建军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上诉人方建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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