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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蔡清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泉民初字第940号
案件名称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蔡清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蔡清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初字第940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管理区内。

法定代表人金志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华,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清纯,系石狮市清纯通讯店经营者,经营场所:石狮市八七路1618号。

委托代理人王坤龙、李玲,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清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二年十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清纯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方牡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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