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75号原告童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女。
被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