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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水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浙湖知外初字第2号
案件名称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水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09-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沈水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知外初字第2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75116比利斯.福利思路61号(61,ruedesbellesfeuilles75116paris)。

法定代表人shonamerigeault(肖纳.马瑞格特)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邹杏明、王强,江苏苏州市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水根,系湖州市南浔建材市场兴旺建材商行业主。

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水根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中,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水根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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