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172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溪县集水额网店,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西城镇闽中电子商务创业园14#楼A212欧柏网商虚拟产业园1787号(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6MA342HNXXJ。
经营者:张煌江。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溪县集水额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饶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