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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翔毅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初895号
案件名称杭州翔毅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翔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895号原告:杭州翔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C-712室。

法定代表人:曹小伍,总经理。

被告: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北省当阳市。

原告杭州翔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毅公司)与被告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鳌纵横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翔毅公司诉称:2019年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服务协议书》及三份《补充协议》,约定翔毅公司购买博鳌纵横公司的“汇桔云特别版七级”服务,该服务包括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服务,服务总额58.8万元。

双方当事人在其中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第一期款项14万元(其中9.8万元已通过助贷创新券支付)。

翔毅公司支付第一期款项后,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沟通专利申请事宜,但博鳌纵横公司未按照翔毅公司的要求提起任何专利申请。

2020年5月9日,翔毅公司向博鳌纵横公司发送声明书,要求其提供165件专利申请业务或退还首期款项,但未得到回应。

因博鳌纵横公司违约,翔毅公司为达到商业目的,另行委托案外人申请专利,额外花费了46080元,上述费用应由博鳌纵横公司承担。

翔毅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翔毅公司与博鳌纵横公司签署的《服务协议书》及三份《补充协议》;

2.判令博鳌纵横公司向翔毅公司退还服务购买费用42000元;

3.判令博鳌纵横公司向翔毅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370元(分别以40000元和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和2020年1月2日起,按照年化收益率6%计算,暂计至2020年7月10日,后期以此标准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

4.判令博鳌纵横公司向翔毅公司支付违约损失46080元;

5.本案诉讼费由博鳌纵横公司承担。

博鳌纵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博鳌纵横公司认为,本案属于普通的合同纠纷,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且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乙方为博鳌纵横公司,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经询,翔毅公司辩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专利代理合同,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翔毅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服务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首页写明,乙方为博鳌纵横公司。

该约定管辖条款符合前述法条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属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简称管辖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

管辖规定第四条规定:“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在2019年12月签订的《服务协议书》的附件《新版汇桔云(服务版)特别版业务说明》记载的内容,博鳌纵横公司向翔毅公司提供的专属服务包含“国内专利申请”。

也就是说,涉案合同包含了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内容,也包含了其他内容。

经询,博鳌纵横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

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应按管辖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且博鳌纵横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博鳌纵横公司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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