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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雷赛尔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超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518号
案件名称金华雷赛尔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超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华雷赛尔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超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廊坊中泰羿展家具有限公司;叶成春;王培娜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518号原告:金华雷赛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山塘下村(浙江鼎顺包装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冯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宋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豪,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超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西祝村官道路(祝永森户)。

法定代表人:叶成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康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中泰羿展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辛章办事处辛章四村。

法定代表人:王培娜,该公司经理。

被告:叶成春,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市。

被告:王培娜,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原告金华雷赛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超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廊坊中泰羿展家具有限公司、叶成春、王培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金华雷赛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雷赛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雷赛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华雷赛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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