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518号原告:金华雷赛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山塘下村(浙江鼎顺包装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冯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宋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豪,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超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西祝村官道路(祝永森户)。
法定代表人:叶成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康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中泰羿展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辛章办事处辛章四村。
法定代表人:王培娜,该公司经理。
被告:叶成春,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市。
被告:王培娜,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原告金华雷赛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超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廊坊中泰羿展家具有限公司、叶成春、王培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金华雷赛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雷赛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雷赛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华雷赛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