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市城东区聚源达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青01知民初92号
案件名称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市城东区聚源达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市城东区聚源达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知民初92号原告: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9446466XR,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7号南风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广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东区聚源达食品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EHPY4P,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126号11号楼126-36号        经营者:李冠军,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秦安县王尹乡赵梁村李新40号。

       原告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西宁市城东区聚源达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212.5元退还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李静萍审判员    张薇人民陪审员    陈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雷蕾书记员    保昕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