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初129号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冬雪,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南坪响叮当日用品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南坪镇南坪村新坪街胜利浴池南第三家路东。
经营者:李昌贵。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南坪响叮当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春杰 审 判 员 范向阳 审 判 员 李 森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祁 伟 书 记 员 刘玉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