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490号原告:浙江梦融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宗承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娟娟,浙江浙杭(杭州钱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宝国,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淳隆,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梦融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宝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同年7月27日,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梦融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梦融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孙妹萍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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