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458号原告:中山市优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伟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保林,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元良。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中山市优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汤保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优比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优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杜灵燕法官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