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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优比电子有限公司与汤保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458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优比电子有限公司与汤保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优比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汤保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458号原告:中山市优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伟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保林,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元良。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中山市优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汤保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优比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优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杜灵燕法官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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