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513号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86幢12层办公室1202室。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康河汇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10层1024。
法定代表人:李建顺。
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简称商派公司)与被告北京康河汇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河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商派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康河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商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