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158号 原告:赵可,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凌云,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靖川,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左罗塑料厂(普通合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来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63468141T。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春莉。
原告赵可诉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左罗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受理。
原告赵可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赵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