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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745号
案件名称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南浔石淙和孝善床上用品店;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常溧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姜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孝丰镇竹产业科技创业中心6、7、8、9、10幢。

法定代表人:方志财,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南浔石淙和孝善床上用品店。

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利铭路473号。

经营者:杨金耀。

原审被告: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常溧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姜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浔石淙和孝善床上用品店、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卓斌审 判 员 董 胜审 判 员 黄中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宋 磊书 记 员 王倩倩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745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徐卓斌审判员:董胜、黄中华法官助理:宋磊书记员:王倩倩裁判日期2021年8月10日涉案专利“一种凝胶磁枕”发明专利(ZL201710181378.X)关键词发明专利;

侵权;

撤回上诉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南浔石淙和孝善床上用品店。

原审被告: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准许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主文:一、被告南浔石淙和孝善床上用品店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710181378.X、名称为“一种凝胶磁枕”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710181378.X、名称为“一种凝胶磁枕”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三、被告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害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710181378.X、名称为“一种凝胶磁枕”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四、被告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被告南浔石淙和孝善床上用品店对上述款项中的1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4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处理。

裁判观点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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