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知民初299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芬,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县蒸阳副食商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街(蒸阳宾馆门面)。
经营者:邹素莲。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县蒸阳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同年8月13日,原告以本案已并入另案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