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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昊然百货商行、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知民初2453号
案件名称西安市新城区昊然百货商行、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市新城区昊然百货商行;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2453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35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莹,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昊然百货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中心XX楼XX、XX号。

经营者:张军。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昊然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后又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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