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号原告:张宏杰,男,汉族,1990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钊,湖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华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北下关村北润华庭5号楼三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潘栋梁。
原告张宏杰与被告保定华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张宏杰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宏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宏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