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566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航,男,1984年7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某熟食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经营者:于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某熟食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