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10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邢涛电器商行。
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店镇辛店村金鑫电器商城。
经营者:邢涛。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孟村回族自治县邢涛电器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8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