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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邢涛电器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9知民初100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邢涛电器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邢涛电器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10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邢涛电器商行。

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店镇辛店村金鑫电器商城。

经营者:邢涛。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孟村回族自治县邢涛电器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8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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