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062号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松溪县仕强制刷厂,住所地福建省。
投资人:徐仕强。
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松溪县仕强制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