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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智强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玉玲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667号
案件名称朱智强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玉玲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智强;李玉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667号原告:朱智强,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

被告:李玉玲,女,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朱智强与被告李玉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朱智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放弃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智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陈瑶瑶法官助理 钱 琼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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