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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创益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4民初12793号
案件名称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创益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创益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0104民初12793号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一段469号圭水大厦1802房。

法定代表人:晏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波,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冬雪,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创益食品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黄鹤小区2片2栋4单元1楼。

经营者:林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异,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创益食品店(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孟亮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熊海波、田冬雪、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创益食品店委托代理人刘异、吴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与原告门店近似的装饰、装潢(含门头招牌、宣传标语、海报、店内靠墙零食柜台上环绕一圈的灯箱广告、货架等);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合理的维权费用108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6年11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

连锁企业管理;

商业活动组织、策划;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企业营销策划;

软件开发。

原告持有第22521788号、第38480628号、第31008223号、第38461977号等多个注册商标,其中第38480628号、第31008223号、第38461977号注册商标为图形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5类。

目前,原告在湖南开设直营和加盟门店达300余家(其中在长沙开设门店达280余家),在湖南地区乃至全国具有市场知名度。

原告门店的装修基色为黄色;

门头招牌由“男性卡通人物形象”“零食很忙”“SNACKISBUSY”组成;

店门口上方挂有“长沙,我们很便宜!

”宣传标语;

门店墙体装有由“男性卡通人物形象”“超微利润真量贩的零食店”以及零食图案组成的大型灯箱广告;

店内靠墙零食柜台上方由“男性卡通人物图像”以及零食图案组成的灯箱广告与“我们微利润很便宜”“真改变、创新、量贩”“因为便宜所以很忙”“不喊口号真量贩”等文字组成的灯箱广告环绕一圈;

店内中间为梯形状的货架,货架两侧为五排白色的斜式货框,货架下方是储物柜;

货架上面摆放有的三角形的价格牌,价格牌一侧为价格标示和“以下全系货架可混称”等内容,另一侧为“温馨提示:谢绝试吃文明购物文明人。

原告对于原告门店的整体外观、梯形货架等拥有外观设计专利;

对于门头招牌、灯箱广告、宣传标语等,原告取得相应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被告成立于2019年11月12日,系个体经营户,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饮料、日用品销售;

散装食品、烟草制品、国产酒类、营养和保健食品、乳制品、百货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告门店的门头招牌由“动物卡通形象”“零食优选”“BESTSNACKS”组成;

门口上方挂有“长沙我们很便宜”的宣传标语;

店内靠墙零食柜台上方由“动物卡通形像”以及零食图案组成的灯箱广告与“真量贩超微利润”“微利润超便宜”等文字组成的灯箱广告环绕一圈;

店内中间为梯形状的货架,货架两侧为五排白色的斜式货框,货架下方是储物柜;

基于以上事实,被告门店的招牌、宣传标语、海报、货架等的构图、形状、内容及颜色,与原告门店装潢高度近似;

被告门店靠墙货架上方环绕一圈的灯箱广告的颜色、组合排列以及比例大小等,与原告门店风格高度近似;

被告的招牌、宣传标语、海报、灯箱广告、货架等门店装潢的各要素组合后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也与原告门店的整体装潢构成高度近似,容易使一般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原告为保全证据产生了公证费800元,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产生了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对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创益食品店辩称:一、被告店面使用的装饰、装潢系被告依据其与案外人长沙市六荣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零食优选”品牌加盟合同》的要求制作,依据合同使用“零食优选”品牌的店面装饰、装潢,不存在仿冒原告门店的装饰、装潢风格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被告基于与“零食优选”品牌方的加盟合同,依据合同要求使用“零食优选”特定的装饰、装潢,并且被告事先未收到原告的权利主张,不知道涉及侵权。

因此,即使有侵权,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且涉案店铺是被告于2019年11月在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黄鹤小区附近、阳光100新城广场对面开设的“零食优选”加盟店。

在被告开张近半年后,原告不遵循通常的商业伦理,于2020年3月份在被告店铺隔壁新开设自己的加盟店,故意制造冲突,企图妨碍被告的正常经营。

作为同行业经营者,不尽到合理避让,而是想独自享有相关公共资源,并以此为由起诉被告,这对被告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被告门店使用的装饰、装潢与原告的装饰、装潢并不近似,所用标识、文字不构成混淆。

被告门店招牌由“”+“零食优选”+”BESTSNACKS”组成,整体形象与原告的“”+“零食很忙”+“SNACKISBUSY”在文字内容、图案的设计并不近似;

被告在店内墙上使用的广告语为:“因为够实惠,所以够省心”、“爱上这里,一分钟而已”、“微利润,超便宜”等,收银台处以及店内多处使用的是“”动物卡通形象,与原告使用广告语“超微利润真量贩的零食店”、“真改变、创新、量贩”、“因为便宜,所以很忙”完全不一样。

被告店内使用的宣传标语,海报、灯箱广告的内容以及排列组合后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也与原告的不近似,被告与原告除开在颜色上都有选择黄色之外,其在图案设计,文字内容和组合排列上均存在很大的差异,不会导致一般公众误认混淆。

而黄色属于零食售卖行业常用装潢色彩,湖南众多零食店铺、小吃店铺有使用,黄色给人愉快,充满希望和活力的感觉,并非属于原告首创,更不是其独有。

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权阻止他人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被告也没有侵犯其商标权、专利权、版权。

综上,原告起诉被告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全部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广告制作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软件开发、商业活动的组织、策划、连锁企业管理。

具有商业特许经营资质。

原告持有第22521788号“”、第31008223号“”、第38461977号“”、第38480628号“”商标,其中第22521788号“零食很忙”的注册商标核定类型为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货物展出等,注册日期2018年2月14日,有效期至2028年2月13日;

第31008223号男性卡通人物图像的注册商标核定类型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电话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注册日期2019年4月14日,有效期至2029年4月13日;

第38461977号男性卡通人物图像的注册商标核定类型为第35类:广告宣传、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

注册日期2020年2月21日,有效期至2030年2月20日;

第38480628号男性卡通人物图像的注册商标核定类型为第35类:广告宣传、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

注册日期2020年2月21日,有效期至2030年2月20日。

零食很忙公司的门头广告作品“零食很忙SNACKISBUSY”、半脸及全身卡通人物LOGO、有卡通人物图像和“低价=让利、量贩=让利、让利≠低品质、全年不打折、不设门槛、不做充值会员、不喊口号、真量贩、零食很忙”等文字组成的海报、有卡通人物图像和文字“我们微利润很便宜”组成的灯箱广告、“长沙,我们很便宜”“因为便宜所有很忙不喊口号真量贩”等10幅海报、灯箱广告等图案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

零食很忙公司的店铺、货架、礼盒、前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

2020年9月15日,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为原告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作出(2020)湘长华证内字第11207号公证书并封存涉案商品。

该公证书载明:2020年9月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冬雪来到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9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公证员罗某、张莉及申请人代理人田冬雪共同来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黄鹤小区附近、阳光100新城广场对面一家招牌标有“零食优选”等字样的店铺。

后罗某、张莉及申请人代理人田冬雪进入店铺内,该店铺内悬挂有“长沙市岳麓区创益食品店林洋”等字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田冬雪对上述店铺周边环境、店铺外观及内部现状进行了拍照。

田冬雪以普通消费者身份通过手机微信支付方式购买了相关商品。

张莉对上述商品、手机支付页面进行拍照后将上述商品交由田冬雪收持。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创益食品店系个体工商户,于2019年11月12日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饮料、日用品销售、散装食品、烟草制品、国产酒类、营养和保健食品、乳制品、百货零售。

经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黄鹤小区2片2栋4单元1楼。

2019年11月5日,被告与长沙市六荣食品有限公司签订《零食优选品牌合作合同》,依据合同使用“零食优选”品牌的店面装饰、装潢。

有效期至2024年11月4日止。

与长沙市六荣食品有限公司签订“零食优选”合作的加盟店铺共计300多家。

被告门店招牌由“”+“零食优选”+”BESTSNACKS”和黄色底色组成,原告门店招牌由“”+“零食很忙”+“SNACKISBUSY”和黄色底色组成;

被告在店内墙上使用的广告语为:“因为够实惠,所以够省心”、“爱上这里,一分钟而已”、“微利润,超便宜”等,收银台处以及店内多处使用的是“”动物卡通形象,原告使用广告语“超微利润真量贩的零食店”、“真改变、创新、量贩”、“因为便宜,所以很忙”。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花费公证费800元、律师费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证书、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公证书、发票、截图、被告提交《“零食优选”品牌合作合同》、营业执照、被告店面招牌、零食优选店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被告门店装饰、装潢是否与原告门店装饰、装潢相似问题。

原告门店招牌由“”+“零食很忙”+“SNACKISBUSY”组成,其与被告的“”+“零食优选”+”BESTSNACKS”在文字内容、含义、图案及整体形象方面差异明显;

原告在店内墙上使用的广告语为:“超微利润真量贩的零食店”、“真改变、创新、量贩”、“因为便宜,所以很忙”等,其与被告使用广告语“因为够实惠,所以够省心”、“爱上这里,一分钟而已”、“微利润,超便宜”等内容上也完全不同,且均为百货零售行业的一般宣传用语;

被告在其收银台处以及店内多处使用的是“”动物卡通形象,与原告店铺内外所使用的卡通形象也明显不同。

被告与原告虽然都选择黄色作为广告宣传底色,但该色调与其经营销售商品的品质、来源并无直接联系,且被告的招牌、宣传标语,海报、灯箱广告的内容、含义以及组合后形成的整体印象与原告的仍有所不同,尤其是在文字内容、含义、卡通形象及其组合等方面与原告存在较大差异,不会导致一般公众对商品本身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混淆。

关于产品影响力方面,被告加盟的长沙市六荣食品有限公司与原告均从事连锁加盟零售推广业务,作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二者均拥有数量众多加盟门店和较大的市场规模,也说明二者的存在发展均符合市场内在需求,并取得其在零售行业相应的市场份额及市场影响力。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孟亮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思书 记 员 杨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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