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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集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3执24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集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集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集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6号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聪,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9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张欣,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集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41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上海集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提起财产保全,本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以(2018)沪73民初596号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2,510.34元。

现因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51,140.6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法官助理  江米昊书 记 员  江米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

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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