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569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高阳,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高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2020年1月3日,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