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1231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柯桥上海如海安昌镇中街加盟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镇中路以东、东海湖以北。
经营者:徐岳松,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柯桥上海如海安昌镇中街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