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29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红霞。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与被告武红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