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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武红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民初29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武红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武红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29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红霞。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与被告武红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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