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76号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集豪日用品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经营者:缪月秋,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集豪日用品加工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2月31日,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