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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亿线通电讯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青山区亿线通通讯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2民初34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亿线通电讯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青山区亿线通通讯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内蒙古亿线通电讯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青山区亿线通通讯服务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民初34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4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凤,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琪,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亿线通电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呼得木林大街11号街坊-3-底店84。

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希荣,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青山区亿线通通讯服务部,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繁荣道乙84号底店。

经营者:赵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希荣,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亿线通电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包头市青山区亿线通通讯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边 学 武 审 判 员 胡 鹏 芳 审 判 员 青格乐图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苏 日 娜 书 记 员 杜  勐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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