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834号 原告:广州金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富邦路16-18号。
法定代表人:施小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武侯区森圆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太平园家私广场D区B座108号。
经营者:谢小萍。
原告广州金品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森圆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金品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金品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