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289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庞,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易达手机配件经营部,住所:福海船房社区船房五社老村799号。
经营者:谷达琼。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易达手机配件经营部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易达手机配件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易达手机配件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