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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创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13民初19756号
案件名称福建创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创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19756号原告:福建创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久策大厦A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WKP364。

法定代表人:陈丹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佶睿,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禄兰,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23号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79W85T。

负责人:罗波,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257号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84502W。

法定代表人:廖碧成,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跃,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创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创寓公司)诉称:2018年6月4日,原告福建创寓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通信巴南分公司)签订了《智能门禁项目转让合同》,主要约定:重庆通信巴南分公司以2162310元收购福建创寓公司在《重庆市巴南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程智能门禁项目合作协议》合同中产生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成果,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方式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福建创寓公司已移交了全部硬件设备和软件成果,但被告仅支付了第一期的转让款432462元。

经催收被告支付剩余款项未果,原告福建创寓公司诉至来院,请求二被告支付剩余转让款1686601.8元和违约金。

被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被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的《智能门禁项目转让合同》,涉及的转让内容为两部分,一是门禁硬件设施设备转让,二是创寓智能门禁管理平台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权利号:2018SR673567)转让,故本案涉及了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属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重庆市部分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应当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且诉讼标的在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为此,本案应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重庆市部分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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