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625号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2栋。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超,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永煌正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巷北工业区舫阳北工业区舫阳北二路602号二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方晨婷,执行董事。
被告:方晨婷,女,汉族,1993年9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永煌正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方晨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