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执55号被执行人:何晓利,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经民事审判第三庭移送,受理执行何晓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所处没收罚金和退赔一案。
因被执行人何晓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晓利银行存款人民币13.9999万元;
二、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