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保26号 申请人:成都凯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万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兰晨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冯平,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凯源管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兰晨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凯源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兰晨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18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知民初94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网络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兰晨管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邛崃东星支行的账户(4402048119100050385)内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二、网络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兰晨管业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邛崃羊安支行的账户(1001300000696980_C300CNY)内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对以上银行存款的冻结限额81800元。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