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475号原告:沈小梅,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飞迪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新社区***************。
法定代表人:杜满辉。
被告:中山市天麒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闫贻海。
被告:闫贻海,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梅诉被告深圳市飞迪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麒灯饰有限公司、闫贻海、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小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沈小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