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09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金淘灿星通讯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下圩街988号。
经营者:谢正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金淘灿星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