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925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1月2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加,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菊平,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中山市富庭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岭栏路(即岭栏派出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许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红,广东永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盛菊平、中山市富庭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庭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第一次庭审,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被告富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菊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第二次庭审,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加,被告富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菊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盛菊平立即停止侵害欧派公司第437xxxx号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销售带有“广东欧派”、“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燃气灶电器产品;
2.富庭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欧派公司第437xxxx号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广东欧派”、“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燃气灶电器产品;
3.盛菊平及富庭公司连带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2万元,上述两费用共计10万元。
事实和理由:欧派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经营,将“欧派”铸就成全国家喻户晓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欧派”已成为欧派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系指示欧派公司与其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欧派公司系第437xxxx类“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期限为2017年6月7日至2027年6月6日。
2019年3月,欧派公司发现盛菊平在淘宝网店铺销售标有“广东欧派”、“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随后欧派公司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发现上述涉案产品的外包装直接突出使用了欧派公司“欧派”商标并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产品的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卡均使用了“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等。
经调查,欧派公司发现上述涉案的产品均系富庭公司生产并销售。
富庭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21日,作为家用电器生产、销售主体,在应当知道欧派公司及“欧派”产品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生产、销售标有“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电器产品并对外销售,存在恶意侵权的故意。
盛菊平及富庭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页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对欧派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欧派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欧派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盛菊平未作答辩。
富庭公司辩称,富庭公司未生产过涉案产品,有生效判决认定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一致的产品非富庭公司生产,故富庭公司不构成侵权,且欧派公司再次起诉富庭公司,构成重复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373581112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欧派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11类上的第437xxxx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等,商标有效期为200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
第437xxxx号“欧派”商标注册人为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注册人名义先后变更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所获荣誉:2007年9月,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为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
2008年10月,欧派牌橱柜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
2008年2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使用在餐具柜、贮存架、碗碟柜的第112xxxx号“欧派”商标延续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评定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
2014年12月28日欧派公司“科学规划欧派大家具战略引领家居行业第二次革命”案例入选2014年中国年度案例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及广东省家居商会授予欧派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家合资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的第437xxxx、773xxxx号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的第1208xxxx、112xxxx号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均为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
2016年5月12日,欧派公司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家价值500强,有效期为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同年欧派公司当选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有效期为2016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0000元。
2013年7月20日,欧派公司继续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
2013年11月11日,欧派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
2014年7月4日,欧派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0000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0000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0000元。
2015年,欧派公司与北京海润时代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孙俪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协议书》,约定北京海润时代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孙俪影视文化工作室为欧派公司的部分产品提供活动策划服务及宣传推广工作。
2015年期间,广州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路广广告有限公司、哈尔滨金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天津市晓耀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南京路铁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前述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上述公司在郑州新郑机场行李转盘、贵宾通道灯箱,桂林两江机场行李提取厅墙面灯箱,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候机楼一楼国内行李厅灯箱,九华山机场到达一楼出口墙体灯箱,长春西候车室大厅灯箱,天津高架层灯箱,重庆高铁候车大厅、安检区灯箱,广州南站东西安检口的灯箱上为广州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发布广告,广州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为此支出相应的广告投放费。
富庭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21日,其法定代表人为许庆,注册资本为60000000万。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消毒柜、家用电器生产、销售,经营场所为中山市黄圃镇岭栏路。
2019年3月27日,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受欧派公司委托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在公证员王某及其他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缪亚利操作由公证处提供的经过清洁性处理的计算机,进入淘宝网“高档精品大家电器商贸城”店铺,以298元的价格在该商铺内购买了“广东歐派燃气灶液化气熄保九腔鸳鸯猛火节能沼气嵌入式天然气双灶”产品。
2019年4月1日,在公证员王某、助理闵亨妹的监督下,缪亚利在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xxxx楼x科签收一包裹,公证员王某对包裹外观及内装物品拍照后封存交由缪亚利保管。
2019年4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2019)粤广南方第019103号公证书。
经本院向浙江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调查,“高档精品大家电器商贸城”淘宝网店系盛菊平设立。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燃气灶产品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公证实物外包装印有“OPAICN”商标、“欧派”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外包装箱的两侧标识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商基地中山市富庭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岭栏路”字样及“电话0760-887××××8、传真0760-23xxxx81”信息。
现场打开外包装,内有燃气灶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防伪保修卡一张、防伪合格证一张。
其中产品的面板上标有“OPAICN”商标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使用说明书封面标识有“欧派”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封底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海珠区昌岗中路211号之8信和中心、电话020-22××××0、传真020-22xxxxx0”字样,产品质量保修卡及防伪合格证中只标识有二维码,未标有生产商的信息。
富庭公司不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是其所有,并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系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
欧派公司、盛菊平、富庭公司未能对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盛菊平、富庭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庭审中,欧派公司主张盛菊平及富庭公司赔偿其损失8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但其仅提供了公证费票据。
另,欧派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以张梦萍、富庭公司、万柏山为被告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为(2019)鄂09民初57号],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梦萍立即停止在涉案网店产品图片、产品标题、商品详情等处标注使用“欧派”相关字样,同时张梦萍立即停止销售标注“青岛百年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相关字样的涉案热水器产品;
2.判令被告万柏山、富庭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青岛百年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相关字样的涉案热水器产品;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整;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其中,欧派公司主张富庭公司生产、销售的热水器产品在包装箱体、使用说明书、产品面板、服务卡等处标有“青岛百年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相关字样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明显攀附其企业以及欧派品牌来提升销量的故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9年8月22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万柏山、富庭公司在欧派公司起诉后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以证明其未生产、销售案涉侵权商品,欧派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万柏山、富庭公司有生产制造或者参与生产制造、销售案涉侵权商品的事实,因此认定富庭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驳回了欧派公司对富庭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欧派公司对富庭公司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2.涉案产品是否由富庭公司生产、销售;
3.盛菊平、富庭公司是否侵犯了欧派公司第437xxxx号商标专用权;
4.盛菊平、富庭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5.赔偿主体及数额。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欧派公司在(2019)鄂09民初57号案件中,主张富庭公司生产销售的“青岛百年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诉请富庭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青岛百年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相关字样的涉案热水器产品,而欧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富庭公司生产销售的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欧派”字样的燃气灶具分别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商标侵权行为,故前诉标的、诉讼请求与本案所提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故富庭公司关于本案属于重复起诉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
欧派公司提供的涉案燃气灶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本院予以认定。
被控侵权的燃气灶的外包装箱上标识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及地址等信息均指向富庭公司。
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的提供者的性质。
富庭公司虽辩称其未生产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是由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富庭公司在本案发生后未对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积极的维权行为,故富庭公司的该项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的产品系富庭公司生产并销售。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
欧派公司是第437xxxx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是欧派公司经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并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现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注册权受法律保护,其从注册之日起即取得“欧派”在第11类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
欧派公司主张富庭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标注“欧派”字样,侵犯其第437xxxx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对比,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箱上、使用说明书突出标注“欧派”字样,起到了商品识别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富庭公司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与欧派公司第437xxxx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气炉”为同类商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富庭公司生产销售的燃气灶等产品来源于欧派公司或者与之存在特定的联系,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构成对欧派公司第437xxxx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富庭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欧派公司主张盛菊平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侵犯其第437xxxx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
如上所述,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欧派公司第437xxxx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盛菊平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又未提供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故盛菊平亦构成对欧派公司第437xxxx号“欧派”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
欧派公司主张富庭公司生产、销售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具以及盛菊平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欧派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橱柜等产品上持续使用“欧派”字号,其在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欧派公司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及产品的销售,欧派公司的“欧派”企业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欧派公司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富庭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消毒柜、家用电器,与欧派公司相互具有竞争关系。
富庭公司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产品的外包装及交易文书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富庭公司为欧派公司的关联企业,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傍名牌的故意明显。
富庭公司的行为抢占了欧派公司的市场份额,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欧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盛菊平作为家用电器销售者,主观明知“欧派”品牌的知名度,仍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亦抢占了欧派公司的市场份额,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欧派公司主张富庭公司、盛菊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富庭公司、盛菊平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欧派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于第五个焦点问题。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富庭公司、盛菊平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富庭公司、盛菊平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以及富庭公司的经营规模,富庭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富庭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6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盛菊平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欧派公司的主张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盛菊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盛菊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xxxx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产品;
二、被告盛菊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产品;
三、被告中山市富庭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xxxx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产品;
四、被告中山市富庭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产品;
五、被告盛菊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被告中山市富庭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6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七、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0元,被告盛菊平负担460元,中山市富庭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