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东毅灯饰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工业大道**首层第2卡。
投资人:梁小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敬,江门创颖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萍,女,汉族,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乾,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梁小云,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敬,江门创颖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中山市灯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五沙工业区鸿恺路范绍友厂房****之二三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罗洪枝。
原审被告:罗洪枝,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中山市东毅灯饰配件厂因与被上诉人周萍、原审被告梁小云、中山市灯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罗洪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东毅灯饰配件厂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东毅灯饰配件厂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东毅灯饰配件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东毅灯饰配件厂负担。
中山市东毅灯饰配件厂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其多预交的40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