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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尔本里纽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终4148号
案件名称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尔本里纽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尔本里纽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永全;广州业松皮具有限公司;北京优岸美致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终414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旧机场云霄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尔本里纽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金展路****楼**法定代表人:陈梅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永全,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燕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业松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官田街**>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燕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优岸美致时装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F1-36-40上诉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尔本里纽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永全、广州业松皮具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优岸美致时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4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尔本里纽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均申请撤回上诉,刘永全、广州业松皮具有限公司均申请撤回起诉,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尔本里纽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明确同意刘永全、广州业松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尔本里纽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本案中,刘永全、广州业松皮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尔本里纽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均对此表示同意,且刘永全、广州业松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刘永全、广州业松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前述规定,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4911号民事判决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49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尔本里纽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准许刘永全、广州业松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0900(已减半收取),由刘永全、广州业松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81元(已减半收取),由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尔本里纽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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