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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5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高美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7195号
案件名称7195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高美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高美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719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美娟,1970年11月18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高美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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