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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7高新区东渚吴江大润发超市财富广场加盟店与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民终10447号
案件名称10447高新区东渚吴江大润发超市财富广场加盟店与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新区东渚吴江大润发超市财富广场加盟店;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终10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新区东渚吴江大润发超市财富广场加盟店,经营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东渚镇美田里路农贸市场二楼。

经营者潘苍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新区东渚吴江大润发超市财富广场加盟店因与被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5民初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高新区东渚吴江大润发超市财富广场加盟店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高新区东渚吴江大润发超市财富广场加盟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新区东渚吴江大润发超市财富广场加盟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高新区东渚吴江大润发超市财富广场加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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