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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和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323号
案件名称山东山和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山和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23号原告:山东山和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继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雯,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晴,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山和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山和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山东山和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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