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1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瑞安市拓邦过滤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381577748339B,单位地址浙江省瑞安市汽摩配产业基地北区(沙河村),法定代表人孔令俭。
诉讼代表人林捷,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单位瑞安市拓邦过滤器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任晓晔,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2月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2017年3月3日缓刑考验期满。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戴彩省,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令俭,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施峰,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9]16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瑞安市拓邦过滤器有限公司、被告人任晓晔、被告人孔令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瑞安市拓邦过滤器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林捷、被告人任晓晔及其辩护人戴彩省、被告孔令俭及其辩护人施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瑞安市拓邦过滤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1日,主要经营过滤器、滤清器、汽车配件制造、加工、销售等业务。
被告人任晓晔系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销售等事务;
被告人孔令俭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份后开始负责公司销售业务。
2017年1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瑞安市拓邦过滤器有限公司在未取得“CAT”,“Perkins”,“Fleetguard”,“KOMATSU”,“HITACHI”等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标注上述注册商标的滤清器并予以销售。
截至2019年1月,销售给穆某假冒“CAT”,“Fleetguard”等注册商标的滤清器共计人民币198000元。
2019年4月底,被告人孔令俭为被告单位接到一笔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滤清器订单,后被告人任晓晔安排生产。
2019年6月21日,瑞安市公安局联合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北工业区凤都二路389号的被告单位厂房进行检查,将该批产品查获。
现场共计查获:1.假冒“CAT”注册商标滤清器362只,包装盒183个,商标标签10000张,丝印板2个;
2.假冒“Fleetguard”注册商标滤清器3787只,商标标签28000张,丝印板17个;
3.假冒“KOMATSU”注册商标的滤清器32只,包装盒2875个,商标标签2000张,丝印板1个;
4.假冒“Perkins”注册商标滤清器891只,包装盒(大)1380个,包装盒(小)8800个;
5.假冒“HITACHI”注册商标的包装盒2467个,丝印板1个。
经估价,上述查获的滤清器产品价值人民币67863元。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任晓晔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8月3日,被告人孔令俭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2月13日,被告单位、被告人孔令俭、任晓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瑞安市拓邦过滤器有限公司的量刑建议为“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对被告人任晓晔的量刑建议为“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晓晔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孔令俭的量刑建议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9113516号“PERKINS”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珀金斯控股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发动机和马达起动装置、排气装置、动力传输系统,用于内燃发动机的增压器、点火装置和供燃料装置及控制装置等,经续展,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3月21日。
注册号为第1787137号“Fleetguard”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康明斯滤清系统公司,注册于第7类商品包括过滤器(引擎、发动机或机器部件)、马达和引擎启动装置,经续展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6月13日。
“KOMATSU”、“CAT”、“HIACHI”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第7类商品滤清器等商品,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人任晓晔生产的假冒“KOMATSU”、“CAT”、“HIACHI”滤清器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上述“KOMATSU”、“CAT”、“HIACHI”注册商标相同。
再查明,被告人任晓晔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6月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刑事拘留,2012年7月5日被逮捕;
于2013年2月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2月7日被释放,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3月4日至2017年3月3日。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林捷、被告人任晓晔、被告人孔令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商标档案、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购销合同、企业详细信息、商标注册证、鉴定书、授权书、丝印计划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行政处罚详情、证人王某、韩某、陈某、邓某1、邓某2、穆某、孔某等的证言、被告人任晓晔、孔令俭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Perkins”、“Fleetguard”、“KOMATSU”、“CAT”、“HIACHI”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单位瑞安市拓邦滤清器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任晓晔、孔令俭均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被告人任晓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孔令俭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刑罚。
被告人任晓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被告人任晓晔、孔令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孔令俭构成自首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任晓晔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瑞安市拓邦过滤器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200000元。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任晓晔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被告人任晓晔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任晓晔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其中100000元已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四、被告人孔令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五、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假冒“CAT”注册商标滤清器362只、包装盒183个、商标标签10000张、丝印板2个,假冒“Fleetguard”注册商标滤清器3787只、商标标签28000张、丝印板17个,假冒“KOMATSU”注册商标的滤清器32只、包装盒2875个、商标标签2000张、丝印板1个,假冒“Perkins”注册商标滤清器891只、包装盒(大)1380个、包装盒(小)8800个,假冒“HITACHI”注册商标的包装盒2467个、丝印板1个,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