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VMI荷兰公司(VMIHOLLANDB.V)。
住所地:荷兰埃珀。
法定代表人:皮特•德克•拉德梅克,该公司特别项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青松,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英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精密科技园百灵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杨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撰,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VMI荷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驰华辰苏州公司)、原审被告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铂昆山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1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VMI荷兰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VMI荷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VMI荷兰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