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76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店阿曼尼服饰店,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华光路86号大润发商店街1-25。
经营者:郑爱珠。
被告:上海森腾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路739弄9号1幢2层3号门。
法定代表人:郑爱珠,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张店阿曼尼服饰店、被告上海森腾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以与被告张店阿曼尼服饰店、被告上海森腾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