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10490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东方皮革商城强盛皮鞋厂,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东方皮革商城四区97号,注册号321181600024791。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袁国祥。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东方皮革商城强盛皮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东方皮革商城强盛皮鞋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