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19575号原告:北京绿悠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仁路57号院1号楼2层221。
法定代表人:叶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倩,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菜大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34号一层02。
法定代表人:陈洪岩。
被告:北京菜大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范各庄村18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红。
原告北京绿悠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菜大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北京菜大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绿悠悠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绿悠悠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菜大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北京菜大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绿悠悠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绿悠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