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672号原告:VIAVI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必达麦卡锡林荫大道430号。
法定代表人:凯文·西伯特(KevinSiebert),系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信阳舜宇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产业集聚区新科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叶辽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慧,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丽,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VIAVI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舜宇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VIAVI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VIAVI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VIAVI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计55900元,由原告VIAVI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