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美銮,女,汉族,1997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上诉人严美銮因与被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52民初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严美銮上诉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惠州市法院。
主要理由是:上诉人户籍虽然登记在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但已多年未在该地居住,实际居住地是广东省XX市xx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惠州市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争议焦点是,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严美銮住所地为广东省xx市xx县,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有权管辖本案。
严美銮主张实际居住地在广东省xx县,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严美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