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515号原告:黄超,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靓丽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二。
法定代表人:莫某1。
原告黄超诉被告中山市靓丽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黄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超撤回起诉处理。